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据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遵义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年度为.58元)的,以遵义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遵义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上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参保单位缴费比例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规定(1)享受待遇时间:单位整体参保的,单位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及单位零星参保职工(不含军转干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工作调动人员),参保缴费后90日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2个月后需续保的,应当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的保险费不划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待遇,且设定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2)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①我市各地实际职工医保启动前参加工作,且启动后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②我市各地职工医保启动后到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③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或者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补)缴时,缴费基数按实施趸(补)缴时的标准执行。一次性趸(补)缴的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 (3)转出统筹地区(遵义市地域)外就医的办理及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参保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即可。急诊可先转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遵义市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政策规定报销,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非遵义市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医疗机构等级相应降低报销比例10%。 (4)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以上至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内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分医院级别按以下标准报销: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医院 元 82% 85% 18% 15% 医院 元 83% 86% 17% 14% 医院(统筹区域外) 元 87% 90% 13% 10% 医院(统筹区域内) 元 87% 90% 13% 10% 乡(镇)、社区 50元 88% 91% 12% 9% 即: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全自费)×报销比例 (5)门诊留观报销比例:门诊留观报销比例为50%,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日,超过3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6)大额医疗基金的报销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次住院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由大额医疗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大额医疗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7)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的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大额医疗基金合计最多支付29万元(含门诊)。 (8)慢性特殊病病种、月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目前门诊慢特病病种为32种:1.各类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7.帕金森氏病;8.癫痫;9.重症肌无力;10.精神分裂症;11.甲状腺机能亢进;12.甲状腺机能减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肾功能衰竭;15.慢性活动性肝炎;16.类风湿性关节炎;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支气管哮喘;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5.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26.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27.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28.糖尿病并心损害;29.糖尿病并脑损害;30.糖尿病并肾损害;31.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为60%。慢特病的报销范围、疗程、定额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遵义市医疗保险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缴费规定(1)参保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指参保登记缴费时0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城镇居民。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退休费、无法定赡养人或虽有赡养人但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参保缴费标准:从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元(具体缴费流程为参保对象全额缴费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1)享受待遇时间: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年7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居民医保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2)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万元。个人连续缴费每增加12个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1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多不超过14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3)转出统筹地区(遵义市地域)外就医的办理及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参保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即可。急诊可先转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遵义市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政策规定报销,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非遵义市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医疗机构等级相应降低报销比例10%。 (4)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金以上至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分医院级别按以下标准报销: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乡镇、社区级卫生院 50元 90% 医院(统筹区域内) 元 85% 医院(统筹区域外) 元 85% 医院 元 80% 医院 元 60% 即: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全自费)×报销比例 (5)门诊留观报销比例:门诊留观报销比例为50%,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日,超过3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6)慢性特殊病病种、月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目前门诊慢特病病种为32种:1.各类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7.帕金森氏病;8.癫痫;9.重症肌无力;10.精神分裂症;11.甲状腺机能亢进;12.甲状腺机能减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肾功能衰竭;15.慢性活动性肝炎;16.类风湿性关节炎;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支气管哮喘;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5.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26.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27.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28.糖尿病并心损害;29.糖尿病并脑损害;30.糖尿病并肾损害;31.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为60%。慢特病的报销范围、疗程、定额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遵义市医疗保险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7)门诊统筹待遇报销比例及标准: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群,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限额为60元/人·年,年度定额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一年度。 (8)重大疾病报销比例:对儿童先心病等35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建立多重报销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进入重大疾病报销。合规费用按80%报销。(1.合规费用是指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符合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报销项目费用;2.重大疾病儿童年龄界限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 35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为:1.儿童先心病;2.儿童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重性精神病;6.终末期肾病;7.耐多药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塞(限手术治疗);17.血友病;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机能亢进;20.地中海贫血;21.老年白内障;22.儿童苯丙酮尿症;23.儿童尿道下裂;24.唇腭裂;25.恶性淋巴瘤;26.肝癌;27.膀胱癌;28.鼻咽癌;29.卵巢癌;30.关节置换(限髋关节、膝关节置换);31.急性重症胰腺炎;32.脑出血(限手术治疗);33.甲状腺癌;3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限肝、肾、骨髓移植);35.多发性骨髓瘤。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费用范围及标准(1)报销费用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对其中的合规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 (2)报销标准: ①起补标准为00元(包含全自费)。 ②分段报销比例如下表。 参保居民年度累计住院自付费用中的合规费用 大病保险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比例 6万元及以下的费用 50% 6万元以上的费用 60% 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六、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哪些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单位所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所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是工伤事故的认定。 九、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4)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患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十、伤残职工如何办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参保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向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十一、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鉴定和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统称,共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工伤鉴定(含:工伤等级鉴定、复查鉴定、安装辅助器具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旧伤复发的确认), 二类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这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依据;或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享受遗属补助的依据。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资料: 1.工伤鉴定: (1)申请工伤鉴定的需提供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鉴定申请表;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 (4)被鉴定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贴在申请表上); (5)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从首诊到近期的相关资料,含: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有效复印件;②与伤、病情有关的各种检查: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的报告单等;③患职业病的,需提供据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提交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 (3)被鉴定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贴在申请表上)。 (4)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从首诊到近期的相关资料,含: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有效复印件;②与伤、病情有关的各种检查材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的报告单等;③患精神病的,医院或设立精神病专医院(公立性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史资料(至少五年以来的)。 注:申请人单月提交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双月安排鉴定。 |